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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拆迁评估
发布时间: 2025-09-15 11:12:03 作者: 采编人员
泰安拆迁评估主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内容如下:


  • 评估机构选定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协商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征收部门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且选定过程应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 评估内容确定泰山区人民政府
    • 房屋权属、面积及用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依据;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审查确定,有争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量为准;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为准,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法认定。
    • 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也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 评估报告出具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 异议处理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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