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以下是详细介绍:
- 委托与受理:
- 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较为普遍。
-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需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简要案情、鉴定材料等。
- 受理条件:鉴定机构对送鉴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可不予受理。
- 鉴定方案确定: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认真研究,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案情调查:可采用调查听证会或现场勘验调查会的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等,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鉴定依据。
- 鉴定实施:鉴定人依据鉴定方案和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工作,包括工程量计算、单价确定、费用核算等,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协助。
- 复核与论证: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
- 出具鉴定文书: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
- 鉴定机构: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部分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也可从事工程造价争议的调解和鉴定。
-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 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计价方式、工程范围等。
- 技术资料:如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等,是确定工程量和工程内容的重要依据。
-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价规范、费用定额等,以及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 其他资料:如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等。
工程造价鉴定的收费标准通常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鉴定金额大小、鉴定类型等因素来确定,一般在鉴定金额的 0.5%-3% 左右。部分地区有明确的收费指导价,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