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养殖场评估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5-07-08 15:15:31
作者: 采编人员
厦门养殖场评估的依据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及市场数据等多个维度,需结合养殖场类型(畜禽、水产)、评估场景(征收、交易、抵押等)综合应用。以下是核心依据分类说明:
通用资产与物权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范评估机构资质、程序及报告合法性,要求评估需由备案的专业机构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养殖场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建筑物及养殖物的权属界定(如租赁养殖场需区分 “自有资产” 与 “租赁资产”)。
养殖业专项法规
- 畜禽养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规定养殖场需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规模、防疫设施需达标。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强制要求粪污处理设施与养殖规模匹配,评估时需核查环保合规性(如未达标可能扣减价值)。
- 水产养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水产养殖需取得《养殖证》,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养殖,海域养殖需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
- 《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对厦门近岸海域养殖(如翔安、同安海域)的水质标准、养殖方式(禁用人造浮球等)有特殊要求,违规养殖可能影响评估范围。
养殖区域管控文件
- 《厦门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 年)》:划定 “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范围(如厦门本岛周边海域、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禁养区),直接决定养殖场是否具备合法评估价值(禁养区内无证养殖场可能仅评估设备残值)。
- 《厦门市 “两违”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对未批先建、超范围建设的养殖场建筑物,明确 “不予补偿” 或仅按残值评估。
环保与防疫专项政策
- 畜禽养殖:《厦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规模场必须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如沼气池、沉淀池),评估时需核查设施是否达标(未达标需扣减整改成本)。
- 水产养殖:《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渔业管理条例》:规定海域养殖需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无证养殖物可能不纳入合法评估范围;同时要求养殖尾水排放需符合《厦门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如 COD、氮磷指标),超标养殖可能影响价值。
资产评估技术准则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不动产》:规范养殖场建筑物、土地 / 海域使用权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适用条件)。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机器设备》:针对养殖场专用设备(如畜禽舍温控系统、水产增氧机)的折旧计算、成新率判定(需结合厦门高湿、台风气候对设备损耗的影响)。
养殖业专项技术标准
- 畜禽养殖:参考《畜禽场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确定畜禽舍建设标准(如抗台风等级、通风要求),评估时需对比实际设施与标准的差异(如未达标需扣减价值)。
- 水产养殖:依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厦门市海水养殖污染防控技术指南》,评估养殖物品质(如是否符合本地市场准入标准)、网箱 / 堤坝抗风浪能力(需符合厦门海域管理要求)。
征收与补偿类
-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明确农村畜禽养殖场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土地使用权、建筑物重置成本、搬迁费等)。
- 《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厦门市海域征用补偿标准》:针对水产养殖场,规定海域使用权补偿计算方式(如按剩余年限 × 年度海域使用金 × 调整系数),养殖物补偿参考 “前 3 年平均产值 × 养殖面积 × 补偿倍数”。
- 各区专项政策:如翔安区《畜禽养殖场退养补偿实施方案》、同安区《水产养殖池塘改造补助标准》,细化不同区域的补偿标准(如禁养区退养仅补偿设备残值,适养区搬迁额外补贴)。
环保与禁养管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通告》:明确禁养区范围及关停时间表,评估时需据此判定 “是否属于合法补偿对象”(禁养区无证场可能无补偿)。
- 《厦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规模场配套粪污处理设备,评估时若未达标,需扣减 “整改投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