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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策
发布时间: 2025-01-07 15:22:24 作者: 采编人员

根据2024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修正)文件,第三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如下: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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