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2月6日南京市政府令第318号发布 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规定,对于非住宅用房区分营运用房和非营运用房。具体条文如下:第三十三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八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