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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厂房拆迁评估
发布时间: 2025-03-21 14:19:06 作者: 采编人员
湘潭厂房拆迁评估主要有以下流程2


  1. 确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相关部门根据评估机构自主报名情况,提供项目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协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选定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若在规定时限内协商不一致,由相关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并予以公证。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少于 200 户,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2 万平方米的,选定 1 家评估机构;超过 200 户(含 200 户),或建筑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含 2 万平方米)的,选定 2 家以上评估机构分区域承担评估工作。
  2. 收集资料与实地查勘:评估机构从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归集汇总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参与征收摸底调查工作。安排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厂房状况,包括厂房的结构、面积、使用年限、装修情况、设备设施等,同时采录和保留房屋内外部状况的影像资料。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被征收人、房地产估价师需在查勘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若因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原因,无法进入房屋室内查勘、核实相关资料,导致无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在查勘记录中予以记载,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3. 评估测算:根据收集的资料和实地查勘情况,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方法进行评估测算。被征收厂房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于被征收厂房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以及征收生产、经营用房的机器设备和物资的搬迁费用,应按有关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 出具评估报告: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 5 日内,评估机构应向相关部门提交整体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相关部门负责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期内,评估机构应及时提供咨询、解释答疑、收集建议和意见、回复相关异议,并将资料归入评估档案。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对收集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分析,确有问题的,应予以修正。评估机构应及时将征收评估报告送达相关部门,并协助转交被征收人。
  5. 复核与鉴定: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书面答复申请人。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提出鉴定申请。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书 10 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情况复杂的,经申请人同意,可延期 5 日出具鉴定意见。


在整个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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