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时,其依据是一个由法律法规、准则标准、资产实际情况及评估目的共同构成的综合体系。这些依据确保了评估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结果的公允性,具体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这是资产评估的根本准则,所有评估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主要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 “基本法”,明确了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评估程序、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是所有评估活动的首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场景时,需以该法对资产处置的要求作为评估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若评估对象涉及国有资产(如河池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资产),该法强制要求国有资产转让、置换等行为必须进行评估,且需遵守国有资产监管规定。
- 其他相关法律:如《民法典》(涉及资产权属、抵押、担保等权属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涉及资产计税基础评估)等。
- 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细化了评估机构备案、监管流程、违规处罚等内容。
- 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资委相关规定(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备案 / 核准程序、评估机构选择等作出具体规定(河池的国企评估需重点遵循)。
- 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的专项规定:如企业重组税务处理中对评估的要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评估的监管规则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或河池市针对本地企业(尤其是国企、中小企业)资产评估的地方性指导文件,例如地方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具体流程、本地评估机构的管理细则等。
这类依据是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 “技术手册”,确保评估方法、程序、参数选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主要由行业协会制定: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发布):确立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如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基本程序(如明确评估目的、现场调查、收集资料、评定估算等)和基本要求,是所有评估准则的 “总纲”。
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CASV)制定,覆盖评估全流程和各类资产类型,核心包括:
- 程序性准则:如《资产评估程序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准则》,规范评估的操作流程;
- 实体性准则:如《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不动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针对专利、商标、商誉等),针对不同资产类型的特性规定评估方法和技术要求;
- 指导意见与指引:如《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明确市场价值、投资价值等不同价值类型的定义和适用场景)、《企业并购评估指导意见》等,针对特定评估目的提供细化指导。
- 如房地产评估需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土地评估需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等,若河池公司涉及土地、房产评估,需同步符合这些专业标准。
这类依据是评估的 “事实来源”,直接反映评估对象(如资产、负债、企业整体价值)的真实状况,主要包括:
- 资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设备购置发票及权属登记证明、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的注册证书等;
- 权属无争议说明:若资产存在抵押、担保、租赁等权利受限情况,需提供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文件,明确权属边界。
- 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若已审计);
- 资产明细台账:如固定资产清单、存货盘点表、应收账款明细账及函证资料、应付账款确认函等;
- 历史交易资料:如重大资产购置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投融资协议等,用于核实资产的历史成本或交易背景。
- 评估机构对河池公司资产的现场勘查记录(如设备的型号、使用年限、成新率拍照记录、房产的实际坐落与状态勘查);
- 对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资料:如生产流程说明、客户与供应商名单、核心技术说明、行业地位分析等(尤其针对企业价值评估)。
评估目的决定了评估价值类型(如市场价值、投资价值、清算价值)和评估方法的选择,其依据是引发评估的具体经济行为文件,常见包括:
- 企业并购 / 重组:并购协议、重组方案、股东会关于并购重组的决议;
- 股权转让 / 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意向书、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 国有资产处置: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复文件、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公告;
- 融资抵押:银行的贷款意向书、抵押合同草案;
- 企业清算:法院的破产裁定、股东会关于清算的决议;
- 税收筹划 / 资产减值测试: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企业内部关于减值测试的决议。
例如:若河池某国企需转让一项位于河池的厂房,评估依据需包括国资委的转让批复(经济行为依据)、厂房的房产证(权属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法规依据)及《不动产评估准则》(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