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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拆迁评估的流程
发布时间: 2025-07-01 15:41:30 作者: 采编人员
新疆拆迁评估需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如下2


  1. 接受委托:拆迁当事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与委托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对象、范围、时点等事项。
  2. 制定估价作业方案:评估机构根据委托内容和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估价作业方案,确定估价人员组成、评估方法、工作进度等。
  3. 搜集估价资料:估价人员搜集与估价对象相关的资料,包括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房屋平面图等,同时搜集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资料、周边配套设施情况、同类房地产价格走势等资料。
  4. 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估价人员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查勘房屋的物质实体状况,如房屋结构、装修、设备设施、成新度等,核实房屋面积、用途等信息,并拍摄影像资料。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估价对象实地查勘的,应选择相邻同类估价对象完成现场查勘,查勘活动需由与征收估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字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5. 选定估价方法并测算:根据估价对象的性质和特点,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无法采用的,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例如,可交易性房屋应选用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地产可选用收益法;非交易性房屋或在建工程等可采用成本法。
  6. 确定估价结果:估价人员根据测算结果,结合估价目的、估价原则等,综合分析确定估价对象的价值,形成初步估价结果。
  7. 撰写估价报告: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撰写估价报告。成片征收的,估价机构应出具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整体估价报告应采用文字方式表述,分户估价报告可采用表格方式表述。
  8. 内部审核:估价报告完成后,由评估机构内部的审核人员对报告进行审核,检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估价方法选用是否恰当,估价结果是否合理等。
  9. 公示估价报告:估价机构在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前,应当将估价报告初稿向征收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充分听取征收当事人双方的意见。
  10. 交付估价报告:公示期满后,根据征收当事人的反馈意见,对估价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然后将正式的估价报告交付给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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