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厂房拆迁评估的流程
发布时间: 2025-05-30 11:34:59
作者: 采编人员
盘锦厂房拆迁评估流程需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由专业机构按规范步骤实施,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以下是详细流程:
- 委托方:一般为房屋征收部门(如盘锦市或区县住建局、征收办),或由其依法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
- 选定评估机构:
- 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协商等合法方式,选定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如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且评估机构不得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 被征收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协商推荐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 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
- 评估目的(厂房拆迁补偿)、对象(被征收厂房及相关资产)、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双方权利义务、评估费用支付、报告交付时间等事项。
- 委托方提供资料:
- 被征收厂房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规划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等;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范围图、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等。
- 评估机构实地调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厂房进行现场勘查,记录位置、面积、结构(钢结构 / 砖混等)、建成年代、装修状况、设备设施等;
- 拍摄现场照片,制作勘查记录,由估价师和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若被征收人拒绝签字,需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 依据调查结果,确定评估对象是否包含:
- 已登记厂房、未经登记但认定为合法的建筑;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划拨性质)、附属设施(如围墙、管线)、设备及停产停业损失等。
- 根据厂房类型和市场条件,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 市场法:对比盘锦本地近期类似工业厂房交易案例,调整区位、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
- 成本法:测算重建厂房的土地成本、建筑成本,扣除折旧(如年限折旧、功能折旧);
- 收益法:对用于出租或有稳定收益的厂房,估算未来收益并折现;
- 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在建工程):预测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后续开发成本。
- 原则上需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若仅一种方法适用,需说明理由。
- 收集盘锦工业房地产市场数据(如地价、建安成本、租金水平),结合评估方法进行量化计算:
- 例如,用市场法时,调查同区域 3 年内至少 3 个可比案例,调整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后得出比准价格;
- 用成本法时,核算土地取得费用(如盘锦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建筑安装工程费(参考当地造价指标)、前期费用(设计、监理费)等。
- 对不同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如偏差率不超过 10%-15%),分析市场趋势、政策因素后,合理确定最终评估价值。
- 评估机构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初步评估结果(含厂房概况、评估价值等),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 被征收人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意见,估价师需现场解释说明,对合理意见采纳并修改评估结果。
- 公示无异议或修改后,评估机构出具正式《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 封面(机构名称、报告编号、日期);
- 致委托方函(评估对象、目的、结果);
- 评估技术报告(方法选用、参数确定、测算过程);
- 附件(权属证明、现场照片、估价师资质等)。
- 报告需由至少 2 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 委托方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无法联系时),并留存送达凭证。
-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 评估机构在 10 日内完成复核,若评估结果有误,需重新出具报告;若无误,需书面答复解释。
-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答复之日起 10 日内,向盘锦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方法、参数、程序等进行技术评审,出具鉴定意见:
- 若评估存在错误,要求评估机构改正;
- 若评估合规,维持原结果。
- 经专家鉴定后仍有争议,被征收人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行政复议(向盘锦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诉讼(向法院)维权。
- 拆迁方依据最终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确定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搬迁期限等;
- 若协商不成,拆迁方依据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据,由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评估结果成为法定补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