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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厂房拆迁评估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5-05-30 11:47:53 作者: 采编人员

一、对被拆迁企业(被征收人)的注意事项

1. 评估机构选择与资质审查

  • 拒绝 “指定评估”
    • 拆迁方不得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需通过协商或公开程序选定(如抽签、摇号),若发现强制指定,可向盘锦市住建局或征收办投诉。
    • 核查评估机构资质:需具备房地产评估二级及以上资质(可通过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官网查询备案信息),且无利害关系(如未与拆迁方存在长期合作)。
  • 参与评估机构选定
    •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与其他被征收人协商推荐机构,若协商不成,要求按随机方式确定,保留参与过程的证据(如会议记录、签到表)。

2. 资料准备与现场勘查配合

  • 完整提供权属证明
    • 提前整理厂房产权文件(房产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购房发票等,若为租赁厂房,提供租赁合同和装修投入证明;
    •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提供建设审批文件、历史使用证明(如水电费单据),争取认定为合法建筑(盘锦市可能对 2008 年前建成的无证建筑给予补偿)。
  • 现场勘查全程参与
    • 估价师勘查时务必到场,核对厂房面积(实测与证载不符时,提供测绘报告)、结构(钢结构 / 砖混)、设备设施(如生产线、变压器)、装修档次(如吊顶、地坪)等;
    • 对现场拍照、录像留存原始资料,要求估价师在勘查记录上详细填写破损、老化等状况,双方签字确认(若拆迁方阻挠,可邀请公证处现场公证)。

3. 评估方法与结果的重点核查

  • 关注评估方法适用性
    • 若厂房位于盘锦工业园区且有活跃交易市场,要求采用市场法(对比同区域类似厂房成交价),避免仅用成本法导致价值低估;
    • 对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需评估停产停业损失(按盘锦市规定,可按年产值或租金倍数计算,需提供近 3 年财务报表、纳税记录)。
  • 复核评估结果细节
    • 核对评估报告中土地性质(出让 / 划拨)是否正确:划拨土地补偿需扣除土地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应包含剩余年限地价(盘锦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一般 50 年,按剩余年限折算);
    • 检查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是否单列:大型设备(如机床、锅炉)需评估拆卸、运输、安装的实际成本,而非简单按残值计算。

4. 异议处理与法律时效

  • 及时提出复核与鉴定
    • 收到评估报告后 10 日内,若对结果有异议,立即向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说明具体错误,如面积少算、装修漏评),附现场照片等证据;
    • 对复核结果仍不满,10 日内向盘锦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可要求专家现场复勘),避免超期失权。
  • 保留维权证据链
    • 所有沟通(如与拆迁方、评估机构的口头承诺)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邮寄文件时使用 EMS 并注明 “评估复核申请” 等事由,留存邮单和回执;
    • 若进入行政诉讼,需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评估程序违法点(如未公示、估价师未实地勘查等),以推翻评估结果。

二、对评估机构及估价师的注意事项

1. 程序合规与独立性要求

  • 回避利害关系
    • 若评估机构或估价师与拆迁方、被征收人存在关联(如股东为拆迁方员工),需主动申请回避,否则评估报告可能被认定无效。
  • 严格执行法定流程
    • 现场勘查必须由至少 2 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参与,勘查记录需经被征收人签字,拒绝签字时需邀请街道办、居委会等第三方见证并拍照存档;
    • 初步评估结果需在拆迁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 7 日以上,公示期间安排估价师现场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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