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拆迁评估的流程
发布时间: 2025-07-16 16:27:31
作者: 采编人员
湖北拆迁评估流程根据土地性质不同有所差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主要依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集体土地拆迁评估可参考《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 确定评估机构:
- 市、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目录。
-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投票、摇号等方式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 明确评估时点: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开展评估工作:
- 评估机构进行现场查勘,被征收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若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机构可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情况。
- 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 公示与送达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应当在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 10 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 公示期满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 异议处理:
-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向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 调查结果由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无法签字确认的,应由不少于 2 名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并留存记录。调查结果还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社区)或者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30 日。
- 确定评估机构并评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
- 后续异议处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的异议处理程序,被征地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